自2008年10月起,截止2013年6月20日,ECHA共公布了九批共144项高关注物质清单以后(SVHC)。根据REACH法规规定,SVHC需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:
1.作为物质销售时,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(安全数据表)。
2.作为混合物(配制品)中的一种物质,当此物质含量≥0.1%时,需要向下游用户提SDS。
3.在物品中SVHC质量百分比>0.1%时,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应消费者要求,在45日内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,至少说明物质名称。
4.通报义务:
●在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单中的SVHC,单种SVHC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.1%,且总量大于1吨/年的,则需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。
●在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中的SVHC,单种SVHC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.1%,且总量大于1吨/年的,则需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。
1.作为物质销售时,需要向下游用户提供SDS(安全数据表)。
2.作为混合物(配制品)中的一种物质,当此物质含量≥0.1%时,需要向下游用户提SDS。
3.在物品中SVHC质量百分比>0.1%时,必须向物品的接受者或者应消费者要求,在45日内免费提供可获取的充足信息,至少说明物质名称。
4.通报义务:
●在2010年12月1日前被列入清单中的SVHC,单种SVHC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.1%,且总量大于1吨/年的,则需在2011年6月1日前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。
●在2010年12月1日后被列入清单中的SVHC,单种SVHC在物品中质量百分浓度超过0.1%,且总量大于1吨/年的,则需在列入后的6个月内完成向ECHA通报的义务。